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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公约
 
发布时间:2011-05-05  访问人数:6061
 
  第一条  为了增强会员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共同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条  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行业和协会形象。
  第四条  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第五条  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主动配合、接受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以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树立行业新风,提倡规范经营、文明服务,为客户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
  第九条  会员之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第十条  拒绝从事或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拒绝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拒绝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非法利益。拒绝从事损害本行业声誉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三)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活动;
  (四)恶性竞争,贬损同行,扰乱市场秩序;
  (五)破坏行业信誉,损害共同利益;
  (六)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
  (七)以争夺客户或项目为目的而聘用其他公司的员工;
  (八)在业务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开设非法经营网点。
  第十二条  禁止综合证券会员从事《证券法》及相关规章规定的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经证监会批准的创新业务的所有禁止性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期货类会员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的经纪业务、以及经证监会批准的创新业务的所有禁止性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证券投资基金类会员从事《证券投资资金法》及相关规章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经证监会批准的创新业务的所有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类会员从事《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章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业务的所有禁止性行为。
  第十六条  如有违反本公约的会员,经查实,将依据本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纪录;必要时,建议或提交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公约适用于安徽境内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期货公司及期货营业部,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会员。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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