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投资者A通过微信的股票群添加了一位好友B,B经常在群中展示自己炒股获取的高额收益。添加好友后,B称自己可提供配资,杠杆高,获利快,名额有限,催促A抓紧办理业务。在B的诱导下,A累计向B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保证金和利息20万元,按照十倍杠杆配资,B向A提供了证券账户和约200万元的资金。后A询问B,配资业务由其个人还是公司经营,B回答为个人经营。A察觉到不对,遂通过12386平台举报B非法场外配资。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监管部门调取了B向A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和证券账户资料,发现配资客户向B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的资金,均在当天被划转至C、D银行账户。据投资者A反映,C、D为父女关系,C为实际经营配资业务人员,B是为C招揽配资客户的业务员。《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B、C等人员的配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且涉案金额已达到刑事“非法经营罪”追诉标准。核查完毕后,监管部门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给了公安机关。
三、案例启示
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是证监会和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的违法活动。投资者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场外配资违法活动,到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避免自己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
(安徽证监局投资者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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