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一例监管措施,直指券商营业部员工的违规泄露信息行为。
基本情况:某营业部员工刘某任职期间,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监管调查信息。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法规要求:证监会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廉洁从业文化建设,2018年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并于2022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十一条明确了不得干扰监管机构工作的禁止性要求,包括(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案例警示:刘某案例引发了证券行业的高度关注,同时也为行业敲响了警钟。结合上述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引以为戒,深刻认识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一是完善内部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强化机构廉洁从业管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内控体系。二是强化员工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督,不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并对违规行为采取行之有效的问责手段;三是加强风险管控,强化重点业务环节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切实防范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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