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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行业纠纷调解案例分析-强平类
 
发布时间:2022/8/17  访问人数:547
 
一、案例简介
  期货交易者T某,在Z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并从事期货交易,20219月27日开盘后期货市场多品种涨停板, T某持仓的SA2201合约涨停,账户可用资金为负,在此情况Z期货公司采取了先处理风险后通知的风控措施。风控员于9: 29: 21强平委托挂单SA2201买平1手,价格3384,  挂单时,T某账户可用资金为-4640.6元,Z期货公司保证金标准测算的风险度186.18%、交易所保证金标准测算的风险度139.63%Z期货公司于9: 36: 53通过系统发送通知短信,交易者于9: 43: 18入金15,500元,由于Z期货公司交易系统无法自动检测实时入金情况,风控员及时知晓交易者已入金,导致9: 29: 21挂的委托单于9: 51: 59成交。成交后风控人员于9: 57: 49T某发送已强平的通知短信T某随后盘中致电Z期货公司问询情况,风控员解释此次强平操作是采用在极端行情下先进行强平处理后通知的方式,如T某对此强平价格有异议,可立刻以涨停板价格(即强平价)开回空单,Z期货公司愿意减免开平仓手续费,T某不同意此方案T某就上述事项申请调解,认为Z期货公司在自己已经入金的情况下执行强平不合理,要求赔偿损失。

二、双方争议点
  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一是Z期货公司认为从强平前后T某交易情况分析,T某在强平委托成交后10:32:07又卖开1手SA2201,成交价格3382,T某在被强平后进行了开仓操作,与Z期货公司给出和解方案相符,但T某认为开不开仓是自己的事情,自己账户在保证金充足情况下不应该被强平,以此要求Z期货公司赔偿损失二是T某认为Z期货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在自己入金后没有及时关注交易者权益变化而采取了不合理的强行平仓,造成自己账户亏损。要求Z期货公司以强行平仓前一日的结算价为计算标准,赔偿自己的损失5020元。Z期货公司则认为强平操作是在交易者保证金不足状态下进行的,虽交易者之后入金,但因系统智能化不足入金后未能及时识别导致挂单成交,不否认强行平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考虑到交易者交易上不好的服务体验,愿意按照当日SA2201结算价和平仓价之间差额的一半核算,补偿T某1130元,不认可交易者关于损失的计算方式。
三、调解过程
(一)确认事实
  调解员详细了解案件始末,并向双方当事人确认了以下无争议事实:一是20219月27日开盘后期货市场多品种涨停板极端行情;二是Z期货公司在强平挂单前未向T某发送强平通知;三是T某在收到通知后的7分钟内进行了入金操作;四是T某账户的强平挂单是在账户内保证金充足的情况下成交的。
(二)调解意见
  调解员经查阅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以及相关案件后认为:首先,Z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操作过程中未尽到通知义务,未及时关注交易者入金情况,其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并就自己在服务上的欠缺向交易者致歉。其次,关于T某损失赔偿的计算基数,到底是依据平仓前一日的结算价还是平仓当日的结算价,缺少直接的明文规定和依据,无法确定。遵循调解工作坚持以“公平公正”为核心要义,以交易者账户强平前一日的结算价计算损失可能会更加合理。
  本着化解矛盾与纠纷的原则,调解员多次与T某电话沟通,与其耐心解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经多次努力,T某愿意将原来要求Z期货公司承担5020元损失的赔偿降低到4000元,但要求Z期货公司向自己道歉。Z期货公司开始只同意给予1130元的赔偿,后经调解员从中斡旋,认识到自身的工作存在过错,同意提高赔偿损失,并愿意对自身工作瑕疵造成交易者不愉快的交易体验向其道歉。经调解员解释说明各方利弊,T某最终同意以Z期货公司赔偿损失4000元并向其道歉达成调解,双方均已同意。
()调解结果
  调解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交流,详细了解情况及争议焦点,并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讲解分析,经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Z期货公司向T某支付赔偿金4000元整并向T某致歉,为该纠纷的终局解决方案,T某承诺放弃以任何方式向Z期货公司提出其他任何主张的权利。
四、案例分析
  (一)关于强平的权利行使问题。《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交易者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交易者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交易者承担。”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对期货公司与交易者的委托关系而言,强行平仓是指期货公司在交易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时,对交易者账户的持仓进行强行操作的行为,是期货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因强平操作会对交易者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所以期货公司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满足以下三点:一是根据期货公司或交易所保证金比例标准测算的交易者账户内保证金余额不足;二是期货公司已向交易者履行通知义务;三是交易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减仓或补足保证金,三者缺一不可。虽然期货行业内普遍都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期货公司在市场极端行情下可根据行情态势演变,不经通知,随时对交易者账户执行强平,但这与《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精神存在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即便是在极端行情下,期货公司也应当在强平前履行通知义务(可通过短信系统推送),而本案中,Z期货公司基于极端行情的考虑,是在挂出强平单之后才向交易者发送通知短信的,这一点显然不妥。
  (二)关于通知时间的问题。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都规定了期货公司在执行强平操作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对于送知送达的时间都没做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情不剧烈的情况下,在交易者账户按照期货公司保证金标准计算的风险率首次达到100%时,期货公司会在当日结算后向交易者发送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的通知,要求第二天开盘前补足资金或自行减仓,否则,在第二日盘中期货公司可对其账户执行强平;这种情况下,从通知送达到执行强平留有充足的时间,一般不会因此产生纠纷;第二种是行情波动比较剧烈,当日盘中交易者账户按交易所保证金标准计算的风险率已达到或接近100%时,期货公司要么来不及通知,要么刚发了通知,没过几分种就执行了强平,此种情况,从期货公司角度认为行情比较极端,批量账户风险达到强平标准,没有时间通知,而期货经纪合同中又约定了极端行情可以不履行通知,直接强平。但从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来看,无论行情是否剧烈都应当在执行强平前履行通知义务,期货公司在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极端行情不通知的条款也仅是期货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与交易者约定的格式条款,应从不利于期货公司的角度解释,且从司法判例来看,发送通知和执行强平的时间间隔应当满足一个正常人使用现代一般转账方式从银行账户划转到期货账户的时间,如果时间太短了,实质上起不到通知的作用。
  (三)关于盘中入金交易者是否需要通知期货公司的问题。本案中期货公司于9: 36: 53通过系统发送通知短信,T某于9:43:18入金15,500元由于期货公司交易系统无法自动检测实时入金情况,风控员无法及时知晓交易者已入金,导致强平委托单在交易者入金后成交。那么,交易者在盘中入金后是否需要通知期货公司呢?本人通过查阅期货市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自律规则,对此均未作规定或要求,从实践角度看,如果交易者从银行转入期货账户时,由于各种原因,资金没有到达期货账户内,也就是资金在途,此时,应当由交易者承担资金在途的风险和责任,一般期货公司也会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但对于资金已经到达期货账户内,因为期货公司风控人员盘中没有时间逐一核实,而要求交易者应当在入金后及时通知期货公司,笔者认为此种作法没有法律依据,并不可取,因为交易者的资金一旦到达期货账户,期货公司就有义务关注其账户内的资金变化,特别是盘中风险较高,又已发送追保或强平通知的账户,更应当作为关注的重点,虽然期货公司风控人员盘中时间紧,需要面对数以万计的账户交易,客观上无法做到及时关注每一个风险账户,但这是期货公司的风控管理问题,期货公司风控能力和水平需要跟上业务发展的步伐,两者应协调发展方能行稳致远。
  (四)关于强平损失计算标准的问题。本案中,该问题是解决该起纠纷的关键点、双方争议的焦点,同时也是困扰调解员的难点。首先,期货公司认为应当以强平当日结算价作为标准,计算两者的差额即为损失,而T某则认为应当以强平前一日的结算价为标准计算损失,而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则均未对此有相关规定,笔者查阅了很多资料也没有明晰的答案,而从司法实务来看, 实际上,期货公司是从自身有利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基于已经强行平仓的事实来正确思考和公平认识。同时,该观点也不符合期货市场的特征,因为期货市场上对已经发生的价格走势,谁都可以做出准确判断并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价格去适用,但对尚未发生的价格走势预测,谁也不能十分肯定其判断就一定准确。所以,基于已经发生的强行平仓事实,不能往后寻找而只能往前寻找强行平仓损失的计算基准点,才算是客观和公正的。这个计算基点,以强行平仓前一交易日持仓的事实和结算的数据为基准确立,由此计算期货公司责任的范围,对本案争议双方而言,相对客观公平。
  笔者认为:在期货公司不当强行平仓的场合,交易者总的损失为强平之后交易者账户的亏损金额(平仓盈亏),该金额扣除强行平仓前一交易日结算后显示为浮动盈亏而第二日变为实际盈亏的部分,结果即为由于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导致的交易者损失,也即为期货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的范围。
五、对期货公司的建议
  (一)严格落实强平前的通知义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在执行强平前履行对交易者的通知义务,极端行情下也应当依适当的方式履行通知后才可实施强平操作,期货公司应当明白,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二)强平执行要符合制度规定、合同约定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合规培训,对与强平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期货公司与交易者签署的经纪合同中关于强平操作的具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要向员工进行详细解读,并要求员工在为交易者办理开户时向交易者明示,让其充分理解并做好留痕。务必依规依约实施强平操作。
  (三)完善内部风控管理机制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在风控系统、人员、设施等方面的投入和配置,建立从交易者账户风险预警到通知送达再到风险账户的权益变动情况的实时联动,并可直观展示给相应风控人员,以解决风控人员盘中时间不足的问题,努力实现智能风控管理。
华安期货法务部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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