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协会介绍 新闻中心 监管动态 协会工作 党的建设 投资者园地 会员动态 专委会工作 期货服务实体经济 推荐一读 行业文化 数据信息
·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会员招聘 ·法律规章 ·学习调研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  
用 户 名:
密  码:
 
证券期货行情  
友情链接  
您当前的位置: 首 页 - 信息详细页
 
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5/14  访问人数:249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纠纷调解行为,明确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程序,促进纠纷合理解决,根据《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是指经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由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调和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证券期货业务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调解遵循依法、中立、专业、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当事人向协会提交纠纷调解申请,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 协会法务部进行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时,按照此规则开展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申请的审核、调解征询、受理、简易调解处理、普通调解处理、调解员选定、调解期限管理及调解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协会的纠纷调解职责如下:
(一) 制定纠纷调解制度和规则;
(二) 受理并组织纠纷调解;
(三) 组建和管理调解员队伍;
(四) 其他与纠纷调解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调解的工作语言为中文。
   受理范围
  第  协会受理的纠纷调解范围包括:
  会员与会员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等业务纠纷  
  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等业务纠纷
  会员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等业务纠纷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调解受理范围的
同一纠纷已进入司法、行政程序或正在由其他争 议解决机构处理或已由协会、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结案或已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等处理结果
  调解申请无具体相对人、无具体争议事项的
  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或未按照规定及时回复同意调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调解申请材料的;
  )协会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或征询被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取得有效答复
)协会认为不适宜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当事人
第十条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提出、变更、撤回调解请求 
选定调解员
(三)申请调解员回避;
(四)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结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不得拒绝调解的除外;
(五)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与调解;
(六)邀请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作为辅助人员参 与调解;
(七)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积极配合调解工作;
(三)对调解过程、内容和调解协议等保密;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五)遵守与协会签订的其他协议安排。
第四章 普通调解程序
第一节 调解申请
第十 协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在线申请等方式提出调解申请 
第十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提交下列文件:
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联系方式、调解的请求 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交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复 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签字或盖 章确认
证据材料用于证明调解申请书事实理由的证券 期货交易明细、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签字或盖 章确认
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 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节 调解受理
第十四条 协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征询被申请人意见。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协会收到同意调解的答复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附调解员名册和调解员选定书。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协会收到不同意调解的答复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征询后,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未取得有效答复的,视为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协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予以受理,并附调解员名册和调解员选定书。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后,可于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针对调解申请书的答辩意见;
(二)答辩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其他需要陈述的内容。
第三节 调解员选定和指定
第十九条 普通调解程序由一至三名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人数由协会根据纠纷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收到受理通知后,当事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调解员,并将调解员选定书提交协会。
调解员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当事人未协商一致的由协会指定。
第二十一条 调解员确定后,协会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和调解员。
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当事人有权要求调解员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在同一纠纷引发的诉讼、仲裁等程序中担任过法官、陪审员、仲裁员或代理人等;
(四)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
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回避的,应在收到调解员确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
协会认为需要回避的,通知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选定调解员。
第四节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三条 调解员应自接受选定或指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经当事人申请且协会同意可延期,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疑难复杂纠纷应自调解员选定或指定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经当事人申请且协会同意可延期,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调解过程中因调解员回避、更换等需要重新选定调解员的,调解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调解员可采取现场调解、书面调解、在线调解、电话调解等途径开展工作。采用现场调解的,可在协会或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地点进行。
第二十五条 调解员应通过查阅当事人所提交的调解申请书、情况说明及其他纠纷材料,通过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调解参加人、组织调解会议等方式调查纠纷的事实。
第二十六条 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员可提出调解建议供当事人参考。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中止:
(一)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
调解;
(二)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结,尚未确定权
利义务承受人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与调解;
(五)其他应中止调解程序的情形。
中止调解程序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解程序。中止期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二十八 调解员应制作调解记录。现场调解的,调解记录应由当事人、调解员、其他调解参加人签名。
第五节 调解程序的终结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结: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
(二)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或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
(三)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四)调解过程中出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导致调解终结的情形。
第三十条 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应组织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或当事人自行签署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经当事人请求可以加盖协会印章。
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签署后,当事人应提交二份原件给协会留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签署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协会有权跟踪回访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协会有权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39 号)记录当事人的诚信信息。
第三十三条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在之后的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建议以及书面材料,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在申请请求为多项,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为多人的情况下,经过调解,当事人针对部分请求达成一致
意见,或部分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员可针对部
分请求或部分当事人所形成的一致意见制作调解协议。
第五章  简易调解程序
第三十五条 简易调解是指采用电话、网络、书面等方式在较短期限内快速解决纠纷的调解活动。
简易调解适用于标的数额在1万元(含)以下或不涉及资金给付义务,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第三十六条 简易调解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一名调解员独立调解。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选定的,由协会指定。
第三十七条 调解员应自接受选定或指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简易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可延期,总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章  在线调解程序
第三十八条 在线调解是指通过中国投资者网等在线调解平台进行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活动。
第三十九条 纠纷的申请、登记、征询、受理、调解等各环节均可通过在线调解平台进行。
第四十条 在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采用电子签名或视频录像的形式进行确认,该协议与书面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效力保障
十一条 当事人通过向有关机构申请司法确认、赋强公证、资金提存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仲裁确认等方式保障调解效力的,协会可予以协助。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开展第四十一条规定事项应依照有关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案卷管理
十三条 调解员应于调解终结后一个月内完成案卷整理,案卷应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
第四十四条 案卷由法务部负责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四十五条 案卷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 页 | 协会介绍 | 新闻中心 | 监管动态 | 协会工作 | 党的建设 | 会员动态 | 投资者园地 | 法律规章 | 学习调研 | 会员招聘 | 行业文化 | 数据信息
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版权所有 皖ICP备19019045号-1
地址:合肥市蒙城路109号省地税大厦17楼 电话:0551-65100932 传真:0551-65100931 投诉、纠纷调解电话:0551-65100933 Email:ahzqxh@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