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投资者R某为S期货公司客户,从事期货期权交易。2020年12月9日,R某通过S期货公司手机交易软件对持有的开仓均价为76.6元的pg2103-C-3800期权合约设置了止盈条件单,该止盈条件单的设置内容为:当该期权合约市场价格达到所设置的止盈价格(280元)后,系统将按照对手价进行委托成交。2020年12月14日上午9时,该合约市场价格达到条件单触发条件,但该止盈条件单最终以对手价1.2元的价格成交。R某认为其设置的是止盈条件单,但最终却是亏损成交,S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存在问题,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R某就上述事项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要求S期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二、主要争议
本次纠纷的主要争议在于:R某认为期货交易软件的止盈条件单发出亏损价格的委托是交易软件存在缺陷。S期货公司认为当日pg2103-C-3800期权合约涨跌停板价格区间为0.2元-461.4元,由于该合约市场报单较少,当日9:00有1笔300元的成交记录,触发了R某设置的止盈条件单。但R某的止盈条件单委托价为“对手价”撮合成交,而此时该合约盘面最高买入报价仅为1.2元,导致了交易软件委托了1.2元的平仓指令。公司的交易软件在使用止损止盈条件单时已通过《电子交易风险揭示书》提示了相关风险,R某出现亏损主要原因是其对止损止盈条件单软件的使用规则不熟悉,交易软件本身不存在问题。
三、调解过程
(一)调查事实
调解员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确认了本案件的下列无争议事实:
1、2020年12月9日,R某对持有的pg2103-C-3800(多单)期权合约设置了触发条件为:止盈价格为280元,触发动作为:平昨优先,止盈委托价格对手价,数量3手,有效期为永久有效。12月14日,交易软件委托时间为9:00:26,委托报价为1.2元,申报数量为3手,成交状态为全部成交。
2、S期货公司提供的手机交易软件的《电子交易风险揭示书》 已告知“12、止损止盈/条件单在行情不活跃或快速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保证立即成交或成交价为指定价。13、对手价,是以合约当前行情的买入/卖出价格下单。具体地,买单以盘口的卖出价下单,卖单以盘口的买入价下单。”客户通过S期货公司手机交易端设置止损止盈条件单时,默认委托价格为对手价,投资者需点击对手价可选择委托价格发出方式,选项包含触发价、对手价、超价、停板价。
(二)调解意见
依据上述事实,调解员随即与R某进行了沟通:交易软件的止损止盈条件单功能,是期货交易软件商提供的一项软件功能便利,但使用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在行情不活跃或快速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止损止盈条件单不保证立即成交或成交价为指定价。止损止盈条件单的触发价格和委托价格是两个不同概念,投资者在使用止损止盈条件单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个性化选择不同的委托价格。R某设置的止盈价280元是触发条件单的触发价格,委托价格设置为对手价委托,即是以合约当前行情的买入价格下单。
12月14日9:00该合约有1笔300元的成交记录,触发了R某的止盈条件单,随后以“对手价”发出委托撮合成交。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撮合规则,此时盘面最高买入报价仅为1.2元,导致了交易软件委托了1.2元的平仓指令。本次成交结果符合交易规则,成交价有效。
R某要想避免此类“钓鱼单”成交,在设置止盈条件单时可以修改委托价格为触发价,即止盈条件单触发时,交易软件会以触发价格(本案例中触发价为280元)发出委托等待撮合成交。经调解员沟通了解到,R某并非第一次使用止损止盈条件单,但对于设置止损止盈条件单时如何修改委托价格仍不甚清楚,R某在使用特殊功能软件前未能深入了解软件的使用特性和风险点,本身存在一定的主观责任。
随后,调解员又与S期货公司进行了沟通: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显示,S期货公司在交易软件引用了软件商提供的标准化风险提示,即《电子交易风险揭示书》,但该风险提示内容简单的描述了在行情不活跃或快速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保证立即成交或成交价为指定价,未能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导致亏损,也没有更详细的使用说明。虽然S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不存在实质问题,但在投资者教育方面也有待提高。同时,作为金融机构应增强大局意识,积极主动化解矛盾。
(三)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事实情况及争议焦点,并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讲解分析,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四、案例启示
(一)对期货公司的启示
1、期货公司上线具备条件单指令功能软件时应该加强测试,培训员工熟悉条件单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以更好的服务引导投资者。
2、止损止盈条件单是期货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特殊软件功能,较一般的交易软件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功能,如没有详细介绍使用方法,许多初次使用特殊软件的投资者可能因委托价格设置不当面临交易结果与预期不一致的风险。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服务意识对使用特殊软件的投资者进行针对性投教工作,帮助其深入了解特殊软件使用的规则和存在的风险,在投资者开通特殊软件使用权限前,采取如提供详细的软件使用说明,提供培训,提供咨询渠道等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告知软件功能、固有缺陷、使用风险和操作注意事项等,签署关于软件使用的特别风险揭示书,在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阅读并理解软件使用说明,多渠道全方位细化、提示软件使用风险,在满足投资者个性化需求的同时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3、业务人员应该根据客户需求加强与客户沟通条件单操作方法、技巧、注意事项,而不是单纯的介绍其便捷性却忽略了工具本身固有缺陷和风险。
(二)对投资者的启示
1、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需求、交易习惯正确评估选择市场上繁多的交易软件,加强模拟测试,熟练使用交易工具,领会各种指令的意义,包括与盘口价格及交易规则的关系,各种策略单发出的实效性等等。避免操作不当和理解有误带来的使用风险。
2、期货公司提供特殊交易软件的初衷是为了满足市场参与者的多元化需求,投资者应充分考虑到期货期权交易专业性较强,特殊功能交易软件也更为复杂,投资者在参与期货期权交易时,应该配合期货公司切实完成适当性评估,熟悉掌握期货期权交易规则,签署风险揭示书时要吃透其含义,主动与工作人员多沟通,切实具备风险意识。切勿将适当性评估当作走过场,风险揭示当作走形式,把申请到策略化软件当作是优惠。市场瞬息万变,每一笔交易触发后都会产生交易结果,若事后才发现软件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即便去申诉也要付出相应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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