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树立辖区证券期货行业行业良好形象,推动辖区证券期货市场形成互利共赢、共同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辖区证券期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特此倡议如下:
    一是不得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经营机构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
    二是不得以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所售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三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是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误导性宣传。
    五是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应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六是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
    七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本人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八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我国资本市场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证券期货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喜人态势,当此之时,让我们坚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实际行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为服务安徽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2020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