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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3/19  访问人数:5339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安徽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安徽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根据《章程》规定,凡符合会员条件的机构均应申请加入协会,并登记注册。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其会员资格由协会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确认。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须向会秘书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协会网站会员在线注册系统建设完成后通过在线注册方式提交):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定格式文件;
    (四)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已申请入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措施。
    第七条  入会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理由;
    (二)承诺遵守并履行协会章程、会员公约及有关自律规则。
    (三)承诺最近3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自收到入会机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会登记注册有关事项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交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登记,同时为其发放《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证书》;对不符合入会条件的,予以函告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
    第十条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时,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更换申请,并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理事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并提出由新的会员代表继任理事职务时,须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并履行必要程序后,方可继任。
    第十一条  担任理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或理事会员代表发生不宜继续在本会担任职务的情形时,由协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分别做出撤销该理事会员资格或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申请更换理事会员代表的决定。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的,应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增补新的理事会员,并授权协会秘书处对新的理事会员资格履行确认手续。会员代表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应由协会秘书处对新的会员代表履行审核、更换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
    (二)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三)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1年不交纳会费;
    (五)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将收回原会员所持有的《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三章  行为规则
 
    第十四条  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正确行使《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文明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六条  会员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教育,引导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各自发布的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第十七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维护本行业形象和协会权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员工为会员联络员,具体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九条  会员须定期或不定期以电子版方式向协会报送如下材料:
    (一)重要业务活动信息;
    (二)业务数据和财务信息,协会内部刊物约稿;
    (三)协会因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会员应逐年交纳会费。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理事会研究提出,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在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建设好后通过该系统上报):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及组织形式;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变更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联络员;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积极配合协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会接受安徽证监局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委托,开展的相关业务专项检查或验收工作。
    (二)协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会员有关自律规则执行情况、投资者教育开展情况等进行的专项检查和验收。
    (三)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知识培训、业务技能竞赛以及行业系统文体联谊活动。
    (四)协会组织开展的机构及相关业务争先创优评比活动。
    (五)协会组织开展的专题调研、对外考察交流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为证券期货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表彰和奖励,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有关办法和程序做出表彰或奖励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章程和有关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谈话提醒或质询,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对违纪或失信行为在协会网站公示;
    (四)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五)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六)暂停会员资格;
    (七)取消会员资格。
    协会对违反法律规章和自律规则的从业人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对违纪或失信行为在协会网站公示;
    (四)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五)在本会担任职务的,暂停或解除。
    前两款所列的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七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纪律处分决定。
    对会员处以纪律处分的,协会将处分决定抄报安徽证监局。
    第二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受到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员被暂停或终止会员资格的,其在协会理事会的职务相应暂停和取消。
    第三十条  会员对处分不服,可向协会理事会申请复议。协会理事会对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纠纷时,可以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纠纷。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机制,管理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第三十四条  日常管理中,协会对发现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有关线索将移交安徽证监局。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协会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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