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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3/19  访问人数:5330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 FUTURES ASSOCIATION OF ANHUI缩写SFAAH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安徽省境内的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营业部、期货营业部等机构发起设立的省级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是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特别会员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联系会员。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对证券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证券期货业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推动会员业务转型与创新,增强综合竞争力;宣传证券期货政策,促进会员诚信体系和文化建设;反映会员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维护证券期货业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协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条  协会注册地及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会员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督促会员在经营中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培养从业人员公正、诚信、廉洁的品质;
    (二)根据证券期货法规规章,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证券期货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四)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举办座谈会、报告会或研讨会,加强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收集整理证券期货信息,接受会员咨询,并提供适当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 协会根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按照安徽证监局统一工作部署和要求,配合开展证券期货监管相关工作;
    (二)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三)建立相关信息平台,指导会员业务规范开展;
    (四)组织会员开展证券期货市场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加强与国内、国际同行业的学术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调研考察活动,鼓励并推动会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开展证券期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
     (五)广泛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期货知识,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六)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督导会员正确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七)加强行业内文化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类主题文化活动,增进会员之间友谊,增强协会凝聚力;
    (八)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受托完成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执业培训、资格考试巡考、资格认证和后续管理工作,参与其组织的各种交流活动;
    (九)根据协作监管要求,配合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业务培训、市场宣传等相关工作;
    (十)代表会员在和其他行业的交往中协调和处理相关问题,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十一)做好协会内部刊物、资料编辑印发和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维护工作。
    (十二)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工作事项;及时反映和报告会员执业状况,并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有关部门授权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对本协会章程及自律规则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
    (八)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九)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十)本协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本协会的自律管理,接受本协会组织的自律检查;
    (七)本协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经协会同意并履行必要程序后,相关继任人方可接替成为正式会员代表,并可继任前任在协会的相关职务,同时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会员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为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设立和撤销协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决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来自于会员单位,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安徽证监局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一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届理事会可设本届名誉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安徽证监局审查备案。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重要事项。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六)组织实施经理事会审定的协会年度财务经费预算,并组织编制协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七)决定办事机构下设职能部门与岗位设置,并组织实施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业绩考核;
    (八)组织制定办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并报安徽证监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荐;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现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协会理事、监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监事代表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社团登记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三)品行端正,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四)具有较丰富的行业业务工作经验;
    (五) 热爱或支持协会工作;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七)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和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12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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