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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  访问人数:53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目的是全面摸清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状况,掌握资本市场服务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情况,深化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设立第四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普查办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统筹开展普查宣传,并具体落实国务院经普办和领导小组的各项要求。普查办设于证监会市场部。
    证监会机构部、期货部分别牵头指导各派出机构开展部门监管条线下的组织和机构的普查工作。办公厅填报证监会本部(会机关)普查财务数据。会计部指导会系统单位填报相关普查财务数据。私募部牵头指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普查工作。人教部指导会系统单位填报人员情况,并填报证监会本部(会机关)基本情况和人员情况。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派出机构,中证资本市场运行统计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证监测”)承担普查具体工作。其中,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承担私募基金管理人普查的具体工作,各派出机构承担本辖区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监管对象的普查工作布置、督报和数据审核等工作,中证监测承担其他具体普查工作。
 
第二章 普查对象和时间
 
    第四条  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证监会监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大类为资本市场服务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
    (一)证监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
    (二)各交易所、各会下属单位(不含行业协会);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
    (四)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
    (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七)境外相关机构驻华代表处;
    (八)其他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等。
    第五条  普查办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机构实施对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下属从事非资本市场服务业活动的单位进行普查。
    第六条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123124时。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1812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1811-1231日数据。
    普查报表填报时间为201911-430日。
 
第三章 普查主要内容及表式
 
    第七条  普查内容为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相关业务量等。
    普查表包括:《金融业调查单位基本情况》《金融业从业人员情况》《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证券业资产负债表》《证券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基金业资产负债表》《基金业利润表》《基金业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表》《私募投资基金业情况表》《基金业从事资本市场业务情况》《期货业资产负债表》《期货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具体普查表式见附件1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的资本市场服务业所有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需填报《金融业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的所有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需填报《金融业从业人员情况》表。此外,证券公司需要填报《证券业资产负债表》和《证券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填报《基金业资产负债表》《基金业利润表》《基金业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表》和《基金业从事资本市场业务情况》,期货公司需要填报《期货业资产负债表》和《期货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填报《私募投资基金业情况表》,《金融业调查单位基本情况》、《金融业从业人员情况》和《基金业从事资本市场业务情况表》中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据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第四章  普查组织实施及分工
 
    第九条 第四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工作分为8个阶段,具体安排和分工如下:
    (一)制定普查办法(20184-12月)
    中证监测配合普查办制定《第四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办法》。
    (二)提供单位名录资料(20187月、20191月)
    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分两批向普查办提供普查对象的单位名录资料,普查办统一汇总后报送国务院经普办。具体要求如下:
    1.职责分工
    证监会本部、会系统单位向普查办提供本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
    各派出机构向普查办提供本单位、管辖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普查办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录资料。
    2.提供时间
    上述单位分两批向普查办提供单位名录资料:201879日前,提供截至20186月底的单位名录资料;201917日前,提供20187-12月底增减、变更信息的单位名录资料。
    (三)协助单位清查(20188-20191月)
    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对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四)系统布署和运维(20187-20191月)
    中证监测在证监会报表采集平台布署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不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录及普查表,并开展系统运维等工作。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协会信息系统)布署私募基金管理人单位名录及《私募投资基金业情况表》,并开展系统运维等工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普查表数据直接使用协会信息系统现有数据。
    (五)普查培训、宣传和通知(201810-201912月)
    1.业务培训。普查办会同中证监测对普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工作任务、流程和工作标准。
    2.普查宣传。普查办根据国务院经普办关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的要求,牵头组织会系统各单位开展第四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宣传工作,各派出机构具体开展辖区内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宣传动员工作。
    3.下发普查通知。普查办下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的通知,各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通知到普查对象,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六)普查实施(20191-4月)
    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不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证监会报表采集平台填报普查表。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协会信息系统填报《私募投资基金业情况表》。
    (七)普查数据检查和审核(20194-5月)
    1.数据检查。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对其下属公司及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进行检查。
    2.数据抽查。各派出机构随机抽选普查对象(不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上报的普查数据进行检查。
    3.数据集中审核。中证监测、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普查数据进行集中审核,发现问题退回普查对象核实修改。
    (八)普查资料汇总、上报(20195-6月)
    1.中证监测、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国务院经普办要求整理普查数据,并进行分组汇总,于2019524日前提供普查办。
    2.普查办统一汇总、验收、备份上述数据,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将普查基层数据以及相关分组汇总数据上报至国务院经普办。
 
第五章 普查纪律
 
    第十条  经济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惩治统计造假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指使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第十二条  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与普查对象的交流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特别是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普查办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第十四条  普查对象应严格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填写说明,认真填报普查表。对于不确定的内容应及时向普查办咨询。
    第十五条  普查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内幕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发布经济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普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对在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普查办将提请国务院经普办表彰和肯定。
    第十七条  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相关单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划分,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证监会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不含行业协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等。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证券公司分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基金公司分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境外相关机构驻华代表处等。
    第十九条  普查采用国家制订的统一标准和目录。主要标准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和《普查单位划分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单位隶属关系代码》、《普查单位划分规定》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普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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