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扬
 
过去一年,“创新”是证券行业最耳熟能详的一个词,证监会本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原则,重新构造了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为证券公司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但大家对创新的理解千差万别,不利于公司的创新开展。因此,有必要从合规角度对创新进行解读,统一对创新的认识。 一、创新有严格的法律界定 大多数人对创新的理解是:“创新是证券公司以前不能做的,现在能做了。”但是在现有证券法规制下,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非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开展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从法律上讲证券公司以前能做的和现在能做的没有差别。 但审批制本身并非禁止创新,早在完成综合治理之后,2008年国务院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中国证监会2011年颁布《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指引(试行)》,指出:“创新是指证券公司为提高竞争能力、满足客户需求、适应经济发展,探索推出现行 规则未于明确的创新型业务产品的行为。” 证券公司创新的前提是市场有需求,以客户为导向,发挥证券公司市场中介功能,创新应当是现行监管规则未予明确,也无法列入现有牌照经营的业务产品。因此,就要正确区分和对待业务创新与业务协同:从合规的角度看来,目前公司内部绝大部分的创新,都是跨部门开展牌照业务,是业务协同,真正的创新为数不多。 二、创新方案设计应当通过严谨的内外部论证 创新应当有切实可行的创新方案,完整的创新方案应当包括市场定位、客户需求、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合规管理、法律关系、交易结算方式等核心要素,以及风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在创新方案形成、完善过程中,应当对方案各个环节由各相关部门把关、同时要对方案的合规性予以全面评估和审查,并应当按照内部程序进行论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控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创新业务启动后,还要加强日常运营的合规管理。 公司开展创新不应当为了创新而刻意创新——盲目跟风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为避免公司承担合规责任,创新方案还可以提请自律机构进行外部论证,并与监管部门保持畅通有效的沟通。还有助于监管层区分证券公司创新失误与违规行为,也有利于公司有效利用创新容错机制。 三、创新应当发挥公司的合力 在行业现阶段,各证券公司创新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公司内部协调困难,各业务条线各自为战,无视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究其根本无非是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问题。 以资产证券化为例,随着给证券公司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但其到底是投行业务还是资管业务,也引起了行业的激烈争论。实际上,这种争论恰恰体现了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即:投行的业务、资管的产品、自营的交易、经纪的销售。无论是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是其他创新业务,在配套规章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应该积极合作,以公司的风险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发挥公司合力。 四、创新应当在做好基础业务的前提下进行 证券公司现有的牌照业务是公司赖以存续的基础,因此开展创新是处理好与基础业务的关系。2012年9月,陈共炎会长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召开的“证券公司五大基础功能发展专题研讨会”上明确提出要在造作为投行的交易、托管结算、支付、融资和投资等基础功能,大力发展创新。笔者认为,公司发展应当是稳中求进,业务创新应该是在做好基础义务的前提下,对基础业务加以更新和再创造,使其更符合市场的需求。 五、所有的创新都要坚守合规底线 从法律合规的角度来讲,创新是很不容易的事。因为所有的创新业务最终都体现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体现为权利业务的设置。在没有相匹配的法律规范情况下,合规工作需要将创新中的复杂法律关系进行拆分,系统性地判断合规风险。这种拆分和判断的过程既是对创新的约束,也是对创新的保护。因为,如果不能有效地理清创新业务的法律关系,将可能导致创新业务违反了《证券法》、《公司法》等基础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基本原则,最终创新失败,甚至给公司带来系统性风险。 合规审核有自己的独立客观性,但在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问题上,合规与创新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合规支持为每一类业务保驾护航,在创新背景下更应与创新齐头并进,保障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宏源证券合肥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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